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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23-08-06 18:35:19 作者: 开云全站app

日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以重庆洁普物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违

产品介绍

  日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以重庆洁普物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违背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三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加强电梯应急呼救体系的日常巡查作业,组织作业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保证该体系安全可靠有用运用。”的规矩,依据当事人能够照实陈说现实,合作法律作业,当事人共有11天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作业,没有发生实践社会危害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分款5000元。

  经营范围:物业办理、美化维护、房子装修,出售日用品、装修资料、建筑资料等。

  2022年3月4日,我局法律人员到万盛永利豪庭小区对当事人电梯运用状况进行法律查看,发现当事人的《电梯日巡视查看记载表B3-1》《电梯日巡视查看记载表B3-2》在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期间没有填写文字记载,现场查看时,法律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查看指令书》,法律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提取相关依据资料。依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矩,当事人涉嫌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作业,本案于2022年3月23日予以立案查询。查询进程中,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问询查询,提取相关依据资料,本案未对当事人相关资产采纳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万盛经开区永利豪庭小区的物管,是万盛经开区永利豪庭小区电梯的运用和办理单位。当事人在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4日期间未展开永利豪庭小区的B3-1、B3-2电梯日常巡查作业,未填写B3-1、B3-2电梯《电梯日巡视查看记载表》。

  榜首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出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委托书、万先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状况;

  第二组:B3-1、B3-2电梯《电梯日巡视查看记载表》复印件、问询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指令书》,证明当事人是电梯运用和办理单位,以及证明当事人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作业的违法现实;

  本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2)34号),依法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以及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提交新的依据资料。

  咱们以为,特种设备的运用和办理应当坚持安全榜首、预防为主,加强电梯日常巡查作业,保证该体系安全可靠有用运用,电梯的安全运转是关系着居民生命安全,电梯的运用进程应当坚持安全榜首、预防为主的准则。本案中,当事人在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4日期间未展开永利豪庭小区的B3-1、B3-2电梯日常巡查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三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加强电梯应急呼救体系的日常巡查作业,组织作业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保证该体系安全可靠有用运用。”的规矩,归于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的行为。

  本案查询进程中,当事人能够照实陈说现实,合作法律作业,当事人共有11天未展开电梯日常巡查作业,没有发生实践社会危害结果。依据《重庆市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裁量规矩》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许没有发生实践社会危害结果;”,当事人契合能够依法从轻行政处分的景象,本案结合《重庆市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版》“未形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危害”的裁量要素,契合从轻处分的规矩,对当事人处分从轻处分。

  依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规矩,电梯运用单位未展开日常巡查或许未按要求组织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办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矩,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分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银联卡和本处分决议书到本局财务科交纳罚没款;也可到本局财务科收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后,再到银行交纳罚没款至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交纳罚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矩,逾期不交纳罚款,本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能够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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