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1 20:01:26 作者: 开云全站app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一条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企业备案工作由揭阳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18窗口承办(办公电话),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39号市机关办公大院后政务路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2楼218窗口。
各县(市、区)企业备案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指定部门承办。
(一)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2.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的品质保障制度、道路运输(包括行车过程中)及网络安全相关的应急预案等。
(二)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4.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四)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网络站点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内容信息和服务功能。
4.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有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能力;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5.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企业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五)线上服务能力办理流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规定执行。
(六)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七)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提交以下材料:
6.依相关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广东省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并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