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专注研发生产升降机平台
全国咨询热线:0512-6538 0062
产品中心-开云全站app

【315法官以案释法系列报道一】电动升降板车遥控失灵酿惨剧 法院:厂家主责使用者次之

发布时间:2024-01-01 02:28:31 作者: 开云全站app

本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农产品批发商因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事发当天,将

产品介绍

  本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农产品批发商因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事发当天,将其横向停在运菜的货车后尾箱处准备向升降车平台处上货,遂站至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打开货车尾箱车门,上货完成后其拿出升降车遥控器开始按键,不料遥控器发生失灵,使升降平台与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导致了意外的发生,一条生命就此陨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理认定了原告遭受的损失,公平客观的判定了各方的责任,让失去亲人的家属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让无责的销售方免于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切实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特评为《3.15案例》。案例编写人:刘琳瑜。

  原告李某林在南阳市雪枫路东段中商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经商。2021年4月29日,因经营需要,原告李某林在被告某摩托车行处购买由蕴德车业公司生产的大力虎牌YD-018型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一辆,并通过微信方式向某摩托车行经营者陈某柱支付了购车款17500元。2021年5月16日事故发生当天,案涉车辆横向停放在运菜的货车后尾箱处,凌晨3时19分左右,原告方亲属李某占准备自货车车厢向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上货,遂站至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打开货车尾箱车门;3时22分,李某占将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升至与货车尾箱同一高度开始上货;3时27分,上货完成,李某占站在升降平台上掏出遥控器开始按键,监控画面显示升降平台一直上升,上升过程中,与位于升降平台上侧的打开的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相互挤压,导致货车向左侧倾斜,李某占遂抱住货车右侧车门;3时28分,待升降平台升至一定高度时,李某占被从升降平台上弹至地面摔伤,案涉车辆被弹至一侧。经现场邻居拨打120,李某占被送至南阳医专三附院抢救,实际住院1天,后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6日,李某占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摩托车行(经营者:陈某柱)、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0750.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消费者购买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后18天,在使用的过程中遥控器失效故障,导致摔伤后死亡,案涉车辆经鉴定存在遥控失效故障,三轮车生产者辩称该遥控器外观存在严重的磨损和污损,推定使用者存在维护不当导致遥控器失灵,但其仅提供检验合格准予出厂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该车不存在质量缺陷,且根据常理仅购买18天的车辆,其遥控器在未经过非法或不当改装、破坏的情况下,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能认定生产厂商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身因作为成年人,在机械使用的过程中未及时对有几率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见和规避,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产品销售者对产品的缺陷存在过错,因此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各项损失共计453950元。二、被告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更换大力虎牌YD-018型电动三轮升降车遥控器一个。三、驳回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在经鉴定确认产品质量确实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是各方的责任承担。对于生产者,其具备了更为专业完备的车辆知识和举证能力,如不能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则理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出具的检验合格准予出厂证明,并不能有效证明该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其辩称的存在缺陷的遥控器系使用者维护不当导致,与常理不符,法院未予采纳。其辩称的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疏于防范,对风险没有及时规避,应属于自甘风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不能完全免除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通过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李某占系站在升降平台上进行的操作,李某占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明白,在机械操作的过程中该行为对于个人来讲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其次,当升降平台与打开的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导致货车向左侧倾斜时,李某占在明知危险已经发生,尚具备避险条件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最终导致人被从升降平台甩下。综上,李某占个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30%事故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车辆具有合格证、出厂合格证,也可提供准确的生产厂商,并无证据证明车辆销售者某摩托车行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因此应由车辆生产者蕴德车业公司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作为销售者的某摩托车行不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该案承办法官刘琳瑜希望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及使用机械类用品时,一定要牢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购机械类产品要去正规的品牌店或找正规品牌机械的经销商处,要确定其具有正规营业执照;2、确定购买的产品是不是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看看有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制造商及企业注册地等信息,必要时上网查询核实其企业信息。3、购买时确认产品及配件是否有破损等,是否有几率存在风险。4、购买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确保发票开具正确,并需加盖公章。5、当出现产品故障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维权。6、在使用时也要注意查看使用说明书,严格遵守使用规范,不违规操作,对有几率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防范和规避。

  原标题:《【315法官以案释法系列报道一】电动升降板车遥控失灵酿惨剧 法院:厂家主责,使用者次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推荐升降机产品